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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
(1)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——
(a)意圖犯罪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
(b)不誠實地意圖欺騙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
(c)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或
(d)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,
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
(2)
就第(1)款而言,“獲益” (gain)及“損失” (loss)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,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;而且 ——
(a)“獲益”(gain)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,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;及
(b)“損失”(loss)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,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。
(由1993年第23號第5條增補)
告7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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